今天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所做的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制定《紧急状态法》已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此举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紧急状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观察家说,根据中央《建议》,这次修宪把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理论创新、战略性的根本方针反映出来,更贴近实际,与时俱进。在王兆国做的说明中,用了一页纸的篇幅解释“紧急状态”的规定,足见其在此次修宪中的份量。
专家指出,“紧急状态”是指对危及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危及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的紧急状态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往中国百姓了解的“戒严”,指的是对政治动乱、社会暴乱和其他严重骚乱等危急事态采取的措施。而“紧急状态”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相比较于“戒严”范围更宽,包括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经济危机等。
在一个法制国家,政府权力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方式行使,“紧急状态”入宪,当出现社会危机事件时,政府需要一些特别的权力和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紧急状态”入宪立法,就把紧急状态下对政府授权和对公民权利限制与保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公共危机来看,“紧急状态”入宪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一九九七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人才安全、能源安全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过幸运的是,这些危机尚未在中国暴发。
此后,美国发生“九·一一”事件,中国暴发非典公共卫生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中重要的不确定因素,使人们受到很大震动,加速了官方对“紧急状态”入宪立法的决策。同时,近年来中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地震、瓦斯爆炸、煤矿透水、井喷、火灾、水灾等事故,而主管部门在处理这些危机时,往往是临时处置型、应付型的办法,漏洞多,缺乏规则,已不适应处理目前频发危机事件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紧急状态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莫纪宏说,建立紧急状态制度,有利于规范中国应急反应机制。首先,使中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更加严密,为建立健全紧急状态制度提供依据。其次,有利于紧急状态制度立法的统一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再次,有利于在进入紧急状态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增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
专家建议,中国急需一个“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应包括:灾害监测与预警、社会控制效能、居民反应、工程防御、灾害救援和资源保障等能力的评价。有消息说,国家正在着手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体制完备、高效运行的社会统一的公共安全应急救援机制,组建快速反应队伍。
对于“紧急状态”条款写进宪法的意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说,其根本意义在于保证现行宪法制度的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不因公共危机而动摇和改变宪法规定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任务。无论出现什么公共危机,都要全力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行。(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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